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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共产党探索法治国家建设的革新实践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7-11-04 13:51:21

越南共产党探索法治国家建设的革新实践

檀培培

1991 年,越南共产党(以下简称“越共”)七大上正式提出了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问题。1992 年,越南《宪法》写入了法治国家建设,“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民有、民治、民享的社会主义法权国家”。此后,越共不断深化了法治国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探索。

国会制度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动力机制

越共七大认为,社会主义民主是越南国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发展的目标。2011 年越共十一大政治报告中,首次将政治制度建设纳入法治国家建设的框架,以“大力推进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为主题,把“继续改革国家机关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方式”作为法治国家建设的主要内容。越南宪法规定了国会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国会是越南人民的最高代表机关,是越南的最高权力机关。国会行使立宪权、立法权,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对国家的活动进行最高监督。在实践层面,从1992 年到2016 年,越南建立健全国会制度,例如:1992 年第九届国会选举开始实行直选制,2002 年第十一届国会开始注重提高国会专职代表的比例,2002 年国会引入了质询制,2007 年第十二届国会选举实行了竞选制,2012 年越南国会通过了信任投票法案。可以看出,作为法治国家建设的重点内容,越共推进国会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具有时间效果。

从法治国家建设角度来说,国会制度的发展完善既是越南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其动力机制。1991 年越共七大政治报告认为,民主是“社会革新事业的动力”;2011 年越共十一大通过的《越南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2011)修订版》再次强调,社会主义民主是“国家发展的动力”。国会制度的发展完善,一方面能够监督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法律实施情况,依据就是宪法、法律的规定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职权;另一方面,能够推动越共依法执政。

越共将党的活动的法治化写入了宪法。1992 年越南《宪法》规定,越共所有的党组织均应在宪法、法律范围内从事活动。2013 年越南《宪法》继续强调,越共所有党组织以及一切党员都应在宪法、法律范围内从事领导国家活动。正是由于越共领导国家的方式以及国会在越南政治体系中的地位、作用所决定,国会制度成为推动越共依法执政的重要制度支撑。越共举荐的党员需要经过国会的同意,才能进入国家权力机关工作,并且还需要接受国会对他们的法律监督以及权力监督;越共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也需要经过国会的同意,才能转为国家的法律与政策。

依宪治国保证国家建设目标与手段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越共重视发挥宪法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引导和规范作用。2013 年越南《宪法》序言指出,“为了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的纲领体制化,在继承1946 年颁布的《宪法》、1959 年颁布的《宪法》、1980 年和1992 年颁布的《宪法》基础上,为了实现民富、国强、民主、公平、文明的目标,越南人民制定、施行和捍卫本《宪法》”。越南宪法之所以发挥重要的作用,是因为宪法规定了越南国家社会关系中最基本与最根本的问题。2013 年越南《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人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科技、工艺与环境;国会,国家主席,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选举委员会,国家审计署。也就是说,依据宪法开展国家建设,能够保证国家建设所依据的法律制定程序的“合宪”性、所依据法律执行的“合宪”性、所依据的宪法更新程序的“合宪”性,即保证了国家建设的目标与手段、正当性与合法性。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越共为推动宪法的实施,除了发展完善政治制度,还从其他两个方面推动宪法的落实。一是坚持宪法至上。越南1992 年《宪法》第146 条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一切法律文件必须符合宪法”。2013 年《宪法》第119 条第1 款规定,“宪法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二是制定宪法保护机制。当国家权力机关出现违宪行为时,就需要有机关和机制加以制止,否则宪法难以全面落实或形同虚设。2013 年越南《宪法》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应当承担捍卫宪法的职责,且拥有捍卫宪法的机制。该《宪法》第119 条第2 款规定,“国会、国会各个机关、国家主席、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的其他各个机关和人民团体具有捍卫宪法的职责。捍卫宪法的机制由法律规定”。宪法是约束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最重要的法律,也是保护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最重要的法律。捍卫宪法的机制由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各个国家权力机关能够通过宪法保护机制,捍卫自身职权,防止其他权力机关越权。

依党章展开活动就是依法执政

越共认为,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党的行为规范。依据党章管党治党,是越南共产党党内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越南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越共制定党章坚持的原则,就是不得与越南的宪法、法律相抵触,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党内法规是无效的。可以说,相对于越南的宪法、法律,越共党章是要求更为严格的行为规范。从这一意义上说,越共依据党章展开活动,就是在越南的宪法、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就是依法执政。从1991 年至2016 年,越共历次党代会都根据国情的变化,适时修改和补充了党章,更好地指导了党内活动的展开。

为尊重党章权威,保障党章有效落实和运作,进入新世纪后,越共将党的中央领导体制的革新作为党内民主发展的着力点。具体来说,一是建立健全了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差额选举制,差额选举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制为主要内容的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制度。二是建立健全了以集体领导制、质询制、信任投票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央委员会运行机制。从中央层级,越共不断丰富和完善依据宪法加强党内法治建设的系列运行机制,为将党内法治建设不断推向基层、推向具体做出了良好的示范效用。

可以说,越南国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始终依据宪法开展,国家建设始终依据宪法进行有计划、有权威的逐步推进,越共不断强化的党内法治建设,将对未来越南国家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起到关键性作用。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政党研究所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 /9 /28 /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