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的社会监督研究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7-11-20 14:53:06
越南的社会监督研究
刘玉娣
摘要:伴随着越南革新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权国家建设的步步推进,社会监督日益成为越南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反腐倡廉和维护国家、公民利益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实践中,越南不断推进信息公开与公民参与和评议,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支持祖国阵线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社会论证活动,加大社会监督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社会成员的监督权利,保障了社会民主,凝聚了社会共识。
关键词:越南;权力;社会监督;越共;社会民主
伴随着越南革新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权国家建设的步步推进,社会监督日益成为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反腐倡廉和维护国家、公民利益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在越南,社会监督有着特定的内涵,是指越南“祖国阵线、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劳动者集体、新闻媒体和个人”等社会成员通过提出意见建议,进行检举、批评、申诉、控告、检查、监察等形式对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进行“察看、审议和督促”等,其目的是纠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实施过程中的“偏差”和“差错”,防止党员干部在道德和生活作风上腐化堕落。①那么,革新开放以来,越南推行社会监督的原则和举措主要有哪些,现状和态势又如何呢?
一、社会监督的原则
革新开放以来,为规范社会监督活动,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实现社会监督的效果,保证社会监督沿着良性轨道发展,越南明确了推行社会监督必须坚持的原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社会监督要遵循“人民知晓、人民讨论、人民参与、人民检查”的总原则
越共强调,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由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活动都要坚持“人民知晓、人民讨论、人民参与、人民检查”总原则。在上述总原则的指导下,越南不断完善社会监督的内容和形式。1999年2 月召开的越共八届六中全会第二阶段会议通过的《关于当前党建工作若干基本和急迫问题的决议》强调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首次将新闻媒体看作国家四大监察系统(党组织的监察、人民的监察和各人民代表机关的监察,新闻媒体的监察)之一。 = 2 * GB3 ② 2006 年 4 月召开的越共十大指出了社会成员对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的监察、鉴定和检查作用,强调“动员群众对党员进行监督、鉴定”,加强人民对教育领域和公共服务活动的检查。越南 2013 年《宪法》强调了人民是国家权力监督的主体,全面规定了公民的讨论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利,并首次将祖国阵线的社会论证与监督功能写入宪法。该《宪法》指出,公民有权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有权参与讨论并就全国和地方的各项事务向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公民有权申诉、控告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选民可以罢免丧失了人民信任的国会代表和人民议会代表;作为人民政权的政治基石,祖国阵线有权进行监督和社会论证。2016 年 1 月召开的越共十二大从发展社会民主的目的出发,再次强调要组织实施祖国阵线和其他政治社会组织的监督和社会论证规则,确保它们有效实施社会论证及其他监督活动。2017 年5 月,越共中央宣教部部长武文赏在第十三次越中两党理论研讨会上就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发言指出,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价值观,要为新闻媒体参与社会监督、反对贪污腐败创造条件。
(二) 社会监督既要“敞开胸怀”,又要“坚持底线”
越共强调,加强社会监督一方面要“敞开胸怀”,主动承认、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各项监督权利,积极为社会监督创造条件;另一方面,社会监督也要坚持“五项基本原则”,要牢牢“坚持底线”,禁止一切组织和个人利用监督权利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恶意攻击越共的领导地位、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宪法法律威严等。越南 2013 年《宪法》指出,国家承认、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公民权,但公民行使人权、公民权不得侵犯国家、民族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惩一切反对国家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行为。越南 2015 年《全民公投法》规定了选民可以对涉及国家经济、社会、主权、领土、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投票表决,但同时指出严禁宣传、散播与全民公投内容和意义不符的错误和虚假信息,严禁使用欺骗、收买、强制等手段阻碍选民投票或使选民违背自己的意愿投票,严禁通过伪造材料、舞弊或其他手段使全民公投结果出现差错,严禁利用全民公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严禁侵害国家利益和其他机关、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越南 2016 年《新闻法》规定了公民可以在新闻媒体上自由地评论国家和世界形势,可以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建言献策;新闻记者有权向相关机构和组织申请查阅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文件和材料,但同时强调了新闻媒体不得出版和广播煽动反对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信息以及倡导封建迷信的信息,不得歪曲历史,不得否定革命成果,不得鼓动暴力,不得侮辱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荣誉等。
(三) 社会监督要与其他监督机制相互协调、相互配合
越共强调,越南国家权力监督机制是由“非国家机构主体实施的外部权力监控机制、由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相互监控的内部权力监控机制以及由宪法法律规定的专门的独立权力监控机制”构成的整体,社会监督要与其他监督机制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避免出现单打独斗的局面。1986 年 12 月召开的越共六大强调,监督检查是克服官僚主义的有效措施,各级党委在发挥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内委员会作用的同时,将党内检查同国家的监察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活动紧密结合起来。2006 年 4 月召开的越共十大通过的《第九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党建工作报告》指出,要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使党的高级干部既要置于广大党员的监督之下,又要接受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各种党外人士的监督制约。① 越南 2012 年《反贪污腐败法》(修正案)规定了祖国阵线及其成员组织、新闻媒体、企业和行业协会、基层监察委员会和公民有责任发现、举报、批判各种贪污腐败行为,参与反贪污腐败活动,同时要在预防和制止贪污腐败活动中与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侦查机关、法院、检察院等主管机关相互配合。越南 2015 年《国会代表和人民议会代表选举法》规定了越南国会和人民议会代表选举过程既要受到国会常务委员会、国家选举委员会、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的监督,又要受到各级祖国阵线监督代表团、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群众组织、新闻媒体、选民和民众的监督。2016 年 1 月 6 日,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在纪念国会首次普选七十周年纪念典礼上指出,要将国会的监督工作与党的监督检察工作和祖国阵线、政治社会组织及人民的监督活动相结合。
二、社会监督的举措
革新开放以来,越南积极发挥公民、新闻媒体、祖国阵线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的监督作用,主要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推进信息公开与公民的参与和评议
越共强调,“革命事业是人民的事业”,各级党政机关要在坚持“大力公开,保密例外”原则下,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广告牌、粘贴栏等渠道广泛公开其活动和与公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以便公民广泛参与和监督。1986 年 12 月召开的越共六大强调,要动员群众广泛参与经济改革活动,对于全国和各级地方直接关系到群众生活的各项主张,党政机关要积极听取群众的意见。越南 2016 年《信息获取法》指出,为方便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国家机构应向公民公开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侵害国家和民族利益以及机构、组织和个人合法权益等信息之外的一切信息。实践中,越南已实现信息公开与公民参与和评议的常态化, 主要表现在:
第一,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公开和参与。目前,越南重大法律文件草案和重要活动等已实现公开征求公民意见建议。如在 2013 年 1 月 2 日至 3 月 31 日,越南公开征集对 1992 年《宪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建议,在此期间,全国召开了 28140 个研讨会、座谈会和意见征求会,海内外越南民众共提出 2600 多万条意见建议。 = 3 * GB3 ③在越共十二大召开前,党公开了大会的文件草案,全国选民和民众共向大会提交了 6200 万条意见建议,内容涉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模式转型、党建、反腐败等各个方面。在国会和各级人民议会代表选举活动中,候选人的基本信息、各选举单位的投票率及每个正式候选人的得票率等都会通过新闻媒体和宣传资料向全社会公布,征求社会成员的意见建议;另外,在选举期间召开的选民会议上,选民根据国会代表和人民议会代表标准,向国会和人民议会代表候选人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对地方具体事务的公开和参与、评议。公民对具体事务参与的方式主要有:一是对基层领导干部进行信任投票和评议。每年,越南都会组织群众对乡镇和村街级领导进行信任投票,达不到 50%信任率的干部将被免职,并禁止参加下次代表大会。如 2011 年,越南全国 40 个省市对 5200 个乡镇的 10300 位乡镇领导人进行了信任投票,全国 32 个省市对 32900 位村街级领导进行了信任投票。 = 4 * GB3 ④越南乡坊党组织还会组织召开群众大会,由群众当场对党组织、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当年的工作和干部的政绩、工作作风进行评议,并以评议结果决定干部的去留,评议结果较差的领导人当场在群众面前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二是通过参加基层监督组织监察、检查基层事务。如公民通过参加基层地区的人民监察委员会、社区投资监督委员会、土地调查委员会等对基层地区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情况、基层民办工程和国家、组织、个人直接投资或捐助工程的预验收结果和最终决算情况以及基层土地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察和检查。在 2011—2015 年,仅越南广宁省人民监察委员会就发现近 1400 个违法案件,其中的 1200 个案件得到审理。各社区投资监督委员会监督了近 3800 个项目,发现并建议相关机构处理了514个违法项目。
第三,对侵犯国家和公民利益的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申诉、控告和投诉。从 2010 年 10 月到 2011 年 10 月,越南各级地方政府接待申诉控告 247518 人次,地方政府和相关组织受理了 62884 封申诉书、13331 封控告书,并处理了其中的 32477 封申诉书和 5537 封控告书。 = 5 * GB3 ⑤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民众对土地征用和补偿问题的投诉日益增多,从 2013 年 8 月 15 日至 2014年8 月 15 日,仅土地领域的投诉就占总投诉案件的 68.2%。
(二)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越共强调,新闻媒体不仅是“党的喉舌”,更是人民群众表达自己意见和要求的论坛;新闻媒体要承担舆论监督角色,有权利和责任揭发、谴责、批评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包括贪污腐败在内的各种侵害国家、民族利益和机构、组织、个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越南 2012 年《反贪污腐败法》(修正案)指出,国家鼓励报纸机构、媒体记者反映、报道贪污腐败案件和反贪污腐败的信息,报纸机构和媒体记者有责任谴责、批评贪污腐败行为。越南 2016 年《新闻法》强调,公民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对党的组织、国家机构、政治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进行评论,提出批评和建议,进行申诉和控告。
实践中,越南新闻媒体主动发挥其“第四种权力”作用,积极进行舆论监督,其主要形式有:一是向党政机关提出意见建议。为向党政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新闻媒体一方面专门开设了“读者”栏目以接收民众的意见建议,如《劳动报》的“根据读者来信去调查”专栏、“越南之声”广播电台国家对外广播频道的“听友论坛”栏目;另一方面,新闻媒体积极参加越共各级地方部门每年组织的新闻媒体见面会和意见征求会。二是揭发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在揭发各种贪污腐败方面,新闻媒体已成为越南“反腐斗争中的尖兵”。对于各种贪污腐败行为,新闻媒体积极通过采访、调查、热线电话、与司法机关合作、接收群众举报和投诉等方式进行揭发。对于一些重大的腐败案件,新闻媒体往往从案发前就进行报道并进行全程追踪,深度挖掘问题背后的内幕,直到案件真相大白。如在 1997 年的 EPCO—明奉案中,早在 1993 年案发的时候,越南新闻媒体就警告明奉集团不要通过行贿银行和政府官员来获得贷款。在 2006 年越南交通运输部第 18 项目组集体贪污案中,越南《劳动报》、《青年报》、《前锋报》等报纸对案件进行全程深度报道,针对此案共刊发了超过 1000 篇文章,《青年报》甚至派记者 24 小时轮流坚守在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办公室等其他犯罪嫌疑人经常出入的场所。三是专门开设实事评论栏目进行公开批评。如《西贡解放日报》的“看、听、想”栏目、《年轻人报》的“事件与思考”栏目、《新河内报》的“每日一事”栏目、《大团结报》的“时事评论”栏目等。在 2007年9 月发生的越南芹苴省与永隆省交界处大桥坍塌案中,《西贡解放日报》的“看、听、想”栏目点名道姓、言辞尖锐地批评时任交通部部长胡义勇,指出,“桥梁在建造过程中出现坍塌事故,交通运输部门领导人须负责任”,事故发生后,胡义勇“仍然继续开会,这是一件难以令人接受的事情”。
(三)支持祖国阵线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社会论证与监督
越共指出,“人民是主”、“人民做主”,人民有权公开讨论、论证党和国家一切事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讨论、论证党和国家一切事务的活动。2006 年 4 月召开的越共十大指出,要“重视科技(包括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协会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项目的咨询和论证作用” 。2011 年 1 月召开的越共十一大指出,“党和国家为祖国阵线和各人民团体独立开展活动创造条件,使他们充分发挥好社会监督和社会论证作用。”
根据越南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社会论证是指以祖国阵线、其他社会组织为主体的社会成员对党的重大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重要法律文件草案、规划、计划、方案和项目等进行评价、评论、评估、批评和提出意见建议等。论证的内容是上述论证对象的适当性、科学性、可行性,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影响及其效果,是否损害国家、民族利益和相关机构、组织和人民的合法权益等。论证的形式包括组织论证会、评估会,同主管机构进行直接对话等。由上述内容可知,同揭发、申诉、控告等事后监督形式不同,社会论证贯穿于上述论证对象制定、实施的全过程,是一种全方位的监督形式。实践中,祖国阵线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社会论证活动已成为越南社会监督的重要形式,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祖国阵线积极牵头论证党和国家的重大法律文件草案和活动。如在 2017年5 月 5 日,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举行了关于 2015 年《刑法》(修正案草案)的社会论证会议。论证会上,参会代表对刑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社会性别主流化问题、涉及到妇女和儿童的问题、实体刑事责任问题、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行为的指控问题等内容进行了讨论、评论和批评。有的主张明确界定刑法中新修订内容的范围,有的反对将多层级非法贸易纳入刑法,有的赞同草案中规定的实施故意犯罪和特别严重犯罪的 14—16 周岁人员须承担刑事责等。① 对于一些重大活动,如国会每次开会前,祖国阵线积极牵头向社会成员征求意见建议。如在第十四届国会第三次会议召开前,祖国阵线牵头向全国选民和民众征求了 3288 条意见建议,内容涉及民营经济发展、农业结构调整、环境保护、医疗保障、食品安全等各个方面。在上述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团建议党和国家继续认真落实越共第十二届四中全会通过的第四号决议,建议各级政府组织监督团对全国范围内的采砂和森林保护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另外,为有效引导和参与社会论证活动,祖国阵线专门在其官网开设了“监督和社会论证”专栏,发表各种社会论证文章。
二是各种社会组织积极论证与自身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和政策的实施情况。如越南保险协会经常举办由协会成员、专家、保险法律文件起草委员会和财政部保险司代表参加的研讨会,举行关于《商业保险法》、《火灾和爆炸强制保险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的评论会。越南律师协会每年都会参加政府法律起草委员会组织的咨询会、听证会,并积极组织评论会、研讨会以对相关法律草案提供建议,监督宪法法律的实施。越南工商会每年都会对各主要城市商业环境及企业发展状况进行定期研究和社会调查,评估国家商业政策的实施情况。
(四)加大社会监督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力度
越共强调,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就必须将人民的监督权利进行具体化和制度化,逐步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机制。1986 年 12 月召开的越共六大强调,要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通过法律和组织的形式进行制度化。2006 年 4 月召开的越共十大指出,“建立祖国阵线、各政治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路线、政策、重大决定及对组织和干部工作的监督、反馈制度机制”,建立各人民团体“监督、反映社会情况的机制”。实践中,越南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监督的法律基础和制度基础,主要表现在:
在公民监督方面,1998 年 9 月和 1999 年 2 月,越南政府先后颁布的《国家机关民主活动实施规则》和《国有企业民主活动实施规则》分别规定了应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企员工公开的事项、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企员工评议和检查、监督的事项。2003 年 7 月和 2007 年 4 月,越南政府先后颁布的《公社民主活动实施规则》和《乡坊镇民主活动实施规则》分别规定了应向公社、乡坊、镇人民公开和由上述人民讨论、直接决定、评议和检查、监督的事项。2011 年 12 月,越南国会通过的《申诉法》和《控告法》分别详细规定了申诉者和控告者的权利和义务、申诉和控告的程序、对申诉和控告处理情况的监督等内容。
在新闻媒体、祖国阵线和其他社会组织监督方面,越南 1989 年《新闻法》规定了新闻自由、公民在新闻媒体上的言论自由、新闻媒体的职责和权利、对新闻媒体的管理等内容。越南 2016 年《新闻法》对 1989 年《新闻法》中的上述内容进行了完善,并增补了越南新闻机构同外国的联合活动和在越南的外国新闻媒体、办事处、组织进行新闻活动的规定。2013 年 12 月,越共中央颁布的《关于越南祖国阵线和各政治社会组织的监督和社会论证规则》对社会论证的性质、原则、主体、客体、内容、范围、方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2014 年 2 月,越南政府颁布的《关于越南科学技术联合会的咨询、论证和社会鉴定活动的决定》规定了越南科技联合会进行咨询、论证和社会鉴定的对象、类型、要求、程序等内容。 2015 年 6 月,越南国会通过的《祖国阵线法》详细规定了祖国阵线监督和社会论证的性质、目的、原则、对象、内容、范围、形式以及祖国阵线在监督和社会论证中的权利和责任等。
综上所述,在“人民知晓、人民讨论、人民参与、人民检查”等原则指导下,越南在推进信息公开与公民参与和评议、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支持祖国阵线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社会论证活动、加大社会监督的法规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取得一定成就,维护了社会成员的监督权利,保障了社会民主,凝聚了社会共识,其中的经验值得关注和思考。
参考文献:
1 * GB3 ① = 4 * GB3 ④ = 5 * GB3 ⑤[越]阮黄维:《完善越南人民监督行政机构法律法规的研究》,南京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年。
2 * GB3 ②转引自易文:《越南革新开放以来新闻传媒的发展历程及对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启示》,载《东南亚纵横》 2014 年第 4 期。
3 * GB3 ③江迅:《越南政改新亮点》,载《新民周刊》 2013 年第 18 期。
作者简介:刘玉娣,山东大学当代社会主义研究所博士生。
文章来源:《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1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