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代表机关选举改革的历史进程、基本经验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7-03-25 17:28:57
越南代表机关选举改革的历史进程、基本经验
与主要问题
刘旭东
[内容提要] 革新开放以来,越南共产党主动开启了包括国会选举和人民议会选举在内的越南代表机关选举改革。经过 30 年的不懈实践,越南代表机关选举改革取得了较大成绩,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但也暴露了不少问题。越南代表机关选举改革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酝酿阶段( 1986—1990 年) ; 整体推进、重点攻关,以建立代表机关选举制度的基本架构为中心的全面改革阶段( 1991—1996 年) ; 以完善竞选活动、专职代表和选举培训为基本内容的制度深化阶段( 1997 年至今) 。越南代表机关选举改革的基本经验是:坚持立足国情与借鉴世界成功经验相结合的改革原则、实行循序渐进的改革策略和遵循自上而下且持续推进的改革方式。越南代表机关选举改革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候选人确定程序过于严格; 政府对自己推荐的候选人给予特殊照顾; 专职、女性代表比例仍然偏低,等等。回顾越南代表机关选举改革的历程、总结其经验、反思其问题,对推进中国人大选举改革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 越南国会 越南人民议会 选举改革 政治革新
越南宪法规定,国会和地方各级人民议会为代表机关。革新开放以来,越南共产党( 以下简称“越共”) 主动开启了包括国会选举和人民议会选举在内的越南代表机关选举改革。经过 30 年的不懈实践,越南代表机关选举改革确实取得了较大成绩,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历史经验,但也暴露了不少问题。回顾越南代表机关选举改革的历程、总结其经验、反思其问题,对于推进中国人大选举改革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越南代表机关选举改革的历史进程
自 1986 年越共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全面革新路线以来,越南代表机关选举改革已经走过 30 年的历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一) 改革的酝酿阶段( 1986—1990 年)
1986 年 12 月召开的越共六大,确立了以经济革新为中心的全面革新路线,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政治革新,但要求对人民当家作主及其实现机制予以高度关注,特别是指出了越南代表机关选举存在的主要弊端。从 1986 年越共六大到 1990年,越南代表机关选举改革处于酝酿阶段。
1986 年 12 月 15 日至 18 日,越共六大在河内召开,标志着越南革新事业正式起步。越共六大确定的全面革新路线,主旨是经济革新,即继续把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任务放在首位。越共六大明确了越南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初级阶段的主要任务是: 稳定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形势,继续为今后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工业化创造必要的前提。 虽然越共六大没有明确提出政治革新要求,但提出要对政治上层建筑进行必要的革新,特别是要求对人民当家作主及其实现机制予以高度重视和重点改革,“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本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要通过法律和组织的形式加以制度化”。越共六大政治报告一针见血地指出越南代表机关选举存在的主要弊端: “各级民选机关的活动和提名选举工作还存在形式主义。许多地方在推选民选机关候选人时还采用强制指派的办法。”例如,1981 年国会选举,在 538个国会代表席位中,只有 75 个是竞争产生的。自 1954 年起,北越的人民议会代表候选人普遍实行配额制度,即事先指定候选人制度。 这种事先指定候选人尔后由选民投票选举的代表机关选举,没有充分体现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损害了选民即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也不利于调动和激发人民群众从事革新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越共六大后,随着世界社会主义形势的变化特别是苏联东欧政局的剧烈变动,越共党内围绕社会主义发展前途问题的争论日趋激烈。1989年 3 月 20 日至 29 日,越共六届六中全会召开。针对党内出现的要求走民主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错误主张,全会明确提出越南革新事业必须遵循“五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目标和理想、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和党的领导、执行有集中的社会主义民主、爱国主义与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相结合以及民族力量与时代力量相结合。 在意识形态斗争日渐严峻的形势下,越共仍然把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作为革新事业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1989 年 8 月 15 日至 24 日,越共六届七中全会召开。全会分析并指出了很多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失败的原因,其中之一就是搞无限民主化,从而引起了政治混乱。1990 年 3 月 12 日至27 日,越共六届八中全会召开。全会明确越南将继续坚定地走社会主义道路,同时提出政治改革十分复杂,要循序渐进地实行。
( 二) 整体推进、重点攻关,以建立代表机关选举制度的基本架构为中心的全面改革阶段( 1991—1996 年)
1991 年 6 月召开的越共七大,不仅首次提出了政治革新的概念,还明确了政治革新的路径和实质。越共七大政治报告更是明确提出“完善国会和人民议会选举制度”的改革倡议。从 1991 年越共七大到 1996 年,越南代表机关选举改革全面启动,并在直接选举、公民自荐参选、竞选活动、选举监督和选举宣传等方面取得初步进展。
1991 年 6 月 24 至 27 日,越共七大在河内召开,标志着越南政治革新事业的正式起步。越共七大明确提出,政治是相当复杂的领域,必须要逐渐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政治革新的实质是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越共七大还直接规划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的实现路径。越共七大通过的《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明确提出,政治革新的中心任务是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并提出了保障人民的选举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实现的改革愿景,“越南政治系统在新阶段的全部组织和活动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保证权力属于人民。……必须通过人民选举和其他直接民主形式的国家活动,使民主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全部领域的实际生活中实现。”越共七大政治报告更是明确提出,完善国会和人民议会选举制度,使人民能够选举代表其意志和利益的德才兼备的国会和人民议会代表。
国会选举成为越南代表机关选举改革的领头羊。1992 年 4 月 15 日,越南国会颁布《国会代表选举法》,该法明确了直接选举原则,由于取消了候选人事先指派的传统,代表席位也不再提前分配或指定好而必须全部由竞争产生,因此直接选举原则开始实现实质化。同时,该法首次提出公民可以自己参选国会代表,首次允许正式候选人通过选民会议从事竞选活动,还首次提出由两名非候选人选民现场监督国会选举的检票工作。1992 年 7 月 19 日,越南第九届国会选举开始,在这次国会选举中首次出现了独立参选人。这是自越南南北统一以来第一次开放的国会代表选举,共有 601 位正式候选人角逐 395 个国会代表席位,竞争比较激烈。值得注意的是,有 40 位正式候选人是独立人士,他们不属于任何党派,不过最终只有两位当选。1994 年 6 月 21 日,越南国会颁布《人民议会代表选举法( 修正案) 》,此法标志着越南人民议会选举改革正式启动。该法不仅使直接选举原则实质化,还首次提出公民可以自己参选人民议会代表,首次允许正式候选人通过选民会议从事竞选活动,首次提出由两名非候选人选民现场监督人民议会选举的检票工作。 1994年 11 月 20 日,越南全国在同一时间内进行了省、市、乡三级人民议会选举。在这次人民议会选举中,出现了很多自荐当选者。在胡志明市,有 6 人自荐参选市人民议会代表,结果有 3 人当选; 在河静省,有 1 人自荐参选省人民议会代表,结果成功当选; 在广南—岘港省,有 5 人自荐参选县人民议会代表,结果有 2 人成功当选,有 10 人自荐参选乡人民议会代表,结果都成功当选。另外,无论是国会选举还是人民议会选举,关于选举宣传的规定都是比较细致的。国会代表选举法规定,在选举日开始的 10 天前,选举组必须运用海报、电视广播等多种方式开展选举宣传; 而人民议会代表选举法则规定,允许各级新闻媒体在选举期间展开选举宣传与报道。
(三) 以完善竞选活动、专职代表和选举培训为基本内容的制度深化阶段( 1997 年至今)
以 1997 年新修订的《国会代表选举法》为标志,越南代表机关选举改革进入制度深化阶段,在竞选活动、专职代表、选举培训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1997 年 4 月 15 日,越南国会颁布《国会代表选举法》,该法首次提出国会代表正式候选人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从事竞选活动。1997 年 6 月 9日至 18 日,越共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全会讨论通过《关于发挥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继续建设纯洁、强大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决议》,该决议提出继续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实行代表民主和直接民主。进入 21 世纪后,越南代表机关选举改革进入快车道。2001 年,越南国会通过《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组织法》,国会专职代表首次被提出,并规定专职代表比重至少应占国会代表总数的 25% 。2002 年 5 月 19 日,越南第十一届国会选举举行,本届国会选举不仅首次出现了国会专职代表,还首次规定国会代表候选人必须要进行财产申报。本届国会选举共有 759 名国会代表正式候选人,最后选举产生 498 名国会代表,其中专职代表有 118 名。2003 年 11 月 26 日,越南国会颁布新修订的《人民议会代表选举法》,首次提出人民议会代表正式候选人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从事竞选活动。2004 年的人民议会选举首次出现了人民议会专职代表,并且该届人民议会选举开始规定候选人必须要进行财产申报。在2004 年河内市人民议会选举中,总共选举产生 94名市人民议会代表,其中有 3 名市人民议会专职代表,占 3. 19% 。候选人财产的公开发布、媒体的广泛使用、更多的自荐参选人以及选举网站的建立,是本届人民议会选举的最大特点,也充分说明本次选举是越南革新开放以来最开放的一次人民议会选举。为了与人民议会选举时间保持同步,越共特地将越南第十二届国会代表的任期缩短一年( 见表 1) 。2011 年 5 月 22 日,越南第十三届国会选举和 2011—2016 届人民议会选举同时举行。
表 1 革新开放以来越南历届国会选举时间
届次 |
选举时间 |
第 8 届 |
1987 年 4 月 |
第 9 届 |
1992 年 7 月 |
第 10 届 |
1997 年 7 月 |
第 11 届 |
2002 年 5 月 |
第 12 届 |
2007 年 5 月 |
第 13 届 |
2011 年 5 月 |
第 14 届 |
2016 年 5月 |
另外,为了提高国会、人民议会女性和少数民族代表比重,越南政府非常注重选举培训工作。一方面,为了扭转国会和人民议会女性代表比重长期不足 30% 的现状,越南政府着手加强女性候选人选举培训工作。为了给有志于竞选 2016 年代表机关代表的女性候选人提供必要的知识、技能和自信,2015 年 9 月 18 日,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帮助下,越南政府正式开通“准备成功”网络课堂。通过该课程,女性候选人既可以学习到竞选的必备技能( 比如制定行动计划、积累和分析信息、与媒体接触、谈判和说服等) ,还可以学习到保持自信的方法。 另一方面,为了提高少数民族代表比重,越南国会民族委员会在 2016 年 4月下旬专门开设培训课程,为少数民族代表候选人提高竞选技能进行专项培训。
二、越南代表机关选举改革的基本经验
在 30 年的历史进程中,越南代表机关选举改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一) 坚持立足国情与借鉴世界成功经验相结合的改革原则
一方面,代表机关选举改革要立足于现实国情。而这首先要确保代表机关选举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越共对代表机关选举改革的领导与组织。越南代表机关选举改革始终是在越共的领导与组织下进行的。为保障代表机关选举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和越共的稳固领导地位,提高代表机关代表的质量与水平,越共制定了关于国会和人民议会代表候选人确定环节的细致标准。国会和人民议会代表候选人首先需要分别具备五个和四个前提条件,然后必须经过越南祖国阵线组织的三次协商会议,在第二次协商会议后,候选人还必须要获得所在地选民 50% 以上的赞成票,才能进入第三次协商会议,之后,才能成为国会和人民议会代表正式候选人。严格的候选人确定程序,有力地保证了热爱社会主义、拥护越共、德才兼备且具有民意基础的候选人成为国会和人民议会代表,并且能够确保越共提名的干部成为国会和人民议会代表。
另一方面,越南代表机关选举制度是积极借鉴世界各国代表机关选举改革成功经验的典范体现。无论是在革命、建设还是在革新事业的进程中,越共都善于学习其他国家的经验,但并不是盲从、照搬,而是有选择地学。越共在深刻反思照抄中国进行土地改革给社会主义建设造成巨大损失的深刻教训后,没有再效法中国进行反右斗争和其他政治运动。戈尔巴乔夫曾游说越南学习苏联搞多党制,当时的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陈春柏追随戈尔巴乔夫,主张越南实行多党制,但越共中央随后果断地采取措施,在 1990 年 3 月越共六届八中全会上撤销了陈春柏党内一切职务。 代表的直选方式、按居住地划分选区和登记选民、竞选、专职代表、较充分的选举宣传、细致的补选和重选程序等,都是借鉴其他国家代表机关选举改革成功经验的体现。革新开放以来,越共非常注意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代表机关选举改革的成功经验,经常邀请联合国和西方国家的专家学者共商代表机关选举改革大计。2003 年新修订的《人民议会代表选举法》就是越南政府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瑞士和加拿大政府的帮助下修订完成的。新选举法旨在对始于 2004 年的 2004—2009 届人民议会选举提供及时而有效的指导,主要有两大亮点: 一是允许人民议会代表正式候选人运用新闻媒体从事竞选活动; 二是将各层级人民议会的女性代表比例提升至 25% 。而针对 2004 年的人民议会选举,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提出的主要建议是,改革人民议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选举程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选举过程的管理与监督。提高女性代表比重也是国外学者提出的主要建议之一,瑞士发展与合作局主任沃尔特·迈耶( Walter Meyer) 认为,只有当更多的女性当选代表后,才能说明越南人民议会代表选举法所提倡的民主与分权政策的真正实现。而为了有效地增加女性候选人的当选几率,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加拿大、丹麦和荷兰的支持下,越南政府专门开设了针对女性候选人的培训课程,为此越南妇女发展全国委员会对来自 17 个省的超过1530 名女性候选人进行了集中培训,培训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领导、性别政策、计划能力和决策。另外,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瑞士和加拿大的支持下,越南还为 2004 年人民议会选举设立了专门的选举网站,以更好地向公众提供选举信息。在举行 2011 年代表机关选举前,越南政府专门邀请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专家为即将举行的代表机关选举献计献策。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越南代表约翰·亨德拉( John Hendra) 认为越南政府应重点完善两个方面: 一是将国会和人民议会的女性代表比例提升至 30% ; 二是将国会的少数民族代表比例提升至 18% 。此外,亨德拉还表示,联合国将一如既往地为越南国会办公室培训女性和少数民族代表提供支持,将与该办公室的代表培训中心充分合作培训新当选代表。 在 2015 年《国会代表和人民议会代表选举法》修订之前,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越南代表普拉蒂巴·梅塔( PratibhaMehta) 向越南政府提出了提高女性代表比重的具体建议,强烈希望联合国的建议能够呈现在即将修订的选举法中。他指出,在即将进行修订的选举法中务必使女性代表比例至少占到 35% 。越南政府采纳了该建议,在 2015 年的选举法中规定“女性正式候选人至少应占代表机关代表正式候选人的 35% ”。
总之,代表机关选举改革的“内外”结合,既确保了越南代表机关选举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和越共的稳固领导地位,又使代表机关选举制度趋于科学化与合理化,体现了越共坚持原则的坚定性与策略的灵活性的有机统一。
( 二) 实行循序渐进的改革策略
革新开放之初,越共就已经明确在革新过程中保持社会稳定的既定方针,并始终把政治稳定作为革新开放的基础。面对世界社会主义形势的变化特别是苏联东欧政局的剧烈变动,以及党内出现的要求走民主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错误主张,越共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实行有集中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方针。六届七中全会明确提出反对无限民主化。六届八中全会明确提出走循序渐进的政治革新之路。从越共七大开始,越共就始终认为,政治革新必须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前提,发扬民主必须采用适应社会现实的稳妥措施。越共八大指出,政治革新务必要采用稳妥的渐进式改革策略。越共八大报告强调: “在革新政治体制的组织和活动机制方面,我们的步子要慎重、稳妥,从解决最急迫和已经成熟的问题开始,这是十分必要但又极其复杂、敏感的事,如果匆匆忙忙而犯了错误,就将付出十分昂贵的代价,有时甚至不可收拾。”而从推进代表机关选举改革的具体进程来看,渐进式改革也一直是越南代表机关选举改革的基本策略。从国会和人民议会选举改革的前后顺序,到直接选举、公民自荐参选和专职代表由国会选举到人民议会选举的改革路径,到国会和人民议会选举日期的不同步到趋于同步,再到专职、女性与少数民族代表比重的逐步提高,最后到竞选活动的日益完善,都清晰地呈现出越南代表机关选举制度渐进式改革的基本方略。
( 三) 遵循自上而下且持续推进的改革方式
越南代表机关选举改革之所以在起步比较晚的情况下取得今天的巨大进步,离不开越共自上而下且持续推进的改革方式。
这是与权力分散但相互制约的革新开明的越共领导集体紧密相关的。越共建党建国以来,除了极少数时期,并没有出现过长期的“家长制传统”、党内民主被破坏等不正常的政治生活情况,较早地形成了高层没有“核心”、权力分散但相互制约的集体领导体制。这种特殊的集体领导体制也被形象地称为“四架马车”体制,即总书记、国家主席、国会主席和政府总理四权分立但相互制衡。总书记有实际军权和有限党权,但不负责具体国家事务; 国家主席是国家元首,名义上掌有军权和政权; 国会主席负责立法与监督工作; 政府总理是政府首脑,负责政府日常运作。越共高层的特殊集体领导体制,一方面保证了越共高层领导集体的稳定运行和相互制衡,另一方面使得越共高层能以一种大胆开放的姿态自上而下且持续推进制度改革与创新。同时,自上而下且持续推进的改革方式也离不开越共高层领导班子的革新开明。一方面,越共高层领导班子的革新开明植根于越南及越共相对宽容、民主的政治文化。越南文化的特点是协作包容。越南处于东西方文化的交汇点,既有中国儒家文化和封建专制的烙印,又有西方文化的民主因子,造就了越南政治文化的包容和中庸。越共在对待党内不同意见时也比较宽容,不会采取压制、迫害等极端处理方法,比如因过激言论而被撤职的陈春柏,依然保留了党籍,至今越共仍以“同志”相待。另一方面,越共高层领导班子的革新开明也与新一代越共领导集体的上任有关。越共前总书记黎笋于 1986 年 7月 10 日逝世后,由长征代理总书记职务; 越共六大之后,长征、黎德寿等老一辈领导人都因健康原因退位,虽然总理职务仍由老一辈的范文同担任,但是一批革新派人士( 阮文灵、武文杰、武志功、范雄、阮基石等人) 都担任了重要职务,特别是阮文灵正式接任总书记后,开始推动更为开放的政策。 此后,越共历届领导集体继承了革新开明的传统。这使得越共高层能以从容不迫的心态自上而下且持续推进代表机关选举改革。
越南代表机关选举改革进程始终是在越共中央的主导与推动下进行的。无论是国会和人民议会选举法规的日益完善,还是先国会、后人民议会的改革顺序,都清晰地呈现出越共中央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改革路径。持续推进是越南代表机关选举改革的另一大经验。在推进代表机关选举改革时,越共一直坚持持之以恒、持续推进的原则,不因外部环境的改变和领导层成员的更替而改变、放缓或终止改革进程。无论是直接选举、差额比例、自荐参选、专职代表和女性代表的比重改革,还是候选人确定环节的民意考评、竞选活动、选举宣传等具体改革内容,越共始终坚持持续推进的改革原则,既从国会选举制度开始又持续至人民议会选举制度,还不断提升和完善具体改革内涵。以代表机关选举改革中的竞选活动为例,从一开始只允许正式候选人运用选民会议从事竞选活动,之后又允许利用选民会议和新闻媒体从事竞选活动,可以看出越共是在持续推进竞选活动的步骤与行动。
三、越南代表机关选举改革的主要问题
越南代表机关选举改革尽管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知。
(一) 候选人确定程序过于严格
按照越南代表机关选举法的规定,要想成为国会和人民议会代表候选人,除具备必要的前提条件外,还要经过越南祖国阵线组织的多次讨论协商并取得所在地一半以上选民的支持。严格的候选人审查和确定程序虽然有利于选举拥护越共且得到人民群众支持的候选人为国会和人民议会代表正式候选人,但同时也让许多有能力也有意愿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候选人被无情地筛掉。特别是在经过越南祖国阵线组织的第二次( 确定初步候选人) 和第三次( 确定正式候选人) 协商会议后,一些批评越共或对越共政策有意见的候选人基本被排除在外,大多数独立候选人和党外候选人也会被筛掉。以国会选举中的独立候选人为例,据笔者统计,1992 年国会选举有 43 名独立候选人参选,只有 2 人成为正式候选人; 1997 年国会选举有 666 名独立候选人参选,只有 11 人成为正式候选人; 2007 年国会选举有 236 名独立候选人参选,只有 30 人成为正式候选人; 2011 年国会选举只有 15 人成为正式候选人。因此,改革候选人的确定程序显得尤为紧迫。越南学界也有相同看法。越南学者邓丁新认为,越南今后的代表机关选举改革首先应侧重于“改革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程序”。
( 二) 政府对自己推荐的候选人给予特殊照顾
为确保自己推荐的候选人成为国会和人民议会代表,越南政府会在代表机关选举过程中采用一些技术性手段照顾这些候选人: 一是对选区进行特殊分配; 二是对选票进行特殊布置。一方面,政府会对选区进行特殊分配,以确保其推荐的候选人在该选区因没有强有力的竞争对手而处于优势地位。英国华威大学 的马丁 · 盖恩斯伯勒( Martin Gainsborough) 通过实地考察越南国会选举,证实了候选人选区分配中的潜规则,即政府会通过选区的分配使政府官员特别是高级干部更容易当选。例如,在海防市,时任越南国家主席陈德良和一名海防市委常委与三个并不出名的候选人一起参加竞选,结果自然是陈德良和这名海防市委常委当选。再如,在另一个城市,市委常务副书记阮文顺与两个分别是医生和教师的党外人士分在一个选区,结果也是前者当选。在作者调查的四个省市中,都有这种明显安排的情况。显然,政府对选区分配的掌控,目的是让政府推荐的人当选,而不考虑其他人能否当选。实际上,这种策略靠的是选民对高级干部候选人的一种支持偏好。杜克大学的埃德蒙德·马累斯基( EdmundMalesky) 和亚利桑那大学的保罗 · 舒勒 ( PaulSchuler) 从学理角度对政府对选区的特殊分配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总结。他们指出,越南政府一般通过两种方式确保其推荐的候选人成功当选: 第一,政府把他们分配在竞争较少的选区,比如该选区有 5 个候选人竞争 3 个席位,竞争比为 5∶3; 第二,政府把他们分配在候选人缺乏竞争力的选区,比如把国会主席与其他普通候选人分在一个选区。 另一方面,政府会对选票进行特殊布置。通常的做法是,把政府推荐的候选人的名字排在选票的前面,因为选民更容易投票选举名字靠前的候选人。
( 三) 专职代表、女性代表比例仍然偏低
目前,越南专职代表比例仍然偏低。目前,代表机关代表专职( 或职业) 制度已经为世界大多数国家( 或地区) 所采用,以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最为典型。尽管在 30 年的代表机关选举改革进程中,越南代表机关专职代表比例已经有了很大提升,但与世界其他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相比,越南的专职代表比例仍然偏低。越南第十三届国会专职代表比例达到 33% ,而越南省县乡人民议会专职代表比例不足 20% 。越南政府对此并不满意。农德孟在越共十大政治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完善选举机制,提高国会代表素质;合理增加国会专职代表数量,更好地发挥国会代表和代表团的作用”。
同时,女性代表比例仍需提高。目前无论是国会还是人民议会,女性代表比 例都要低30% 。从世界范围来看,近年来越南代表机关女性代表比例的世界排名出现了明显的下滑,从1997 年的第 9 名、2002 年的第 18 名、2007 年的第27 名下滑至 2012 年的第 44 名。针对这一情况,越南政府已经开始采取行动。越南已对第十四届国会和 2016—2021 届人民议会的女性代表比例作了初步规划,提出使国会和人民议会女性代表比例提高到 30% —35% 的目标。而 2016 年 5 月结束的越南第十四届国会选举结果显示,女性代表比例只有 27% 。国会女性代表比例不仅没有提高,反而下降了。因此,越南政府要实现代表机关女性代表比例达到 30% —35% 的目标,需要采取切实的改革举措。
另外,选民对人民议会选举特别是县、乡级人民议会选举的参与度和关注度不高,是越南代表机关选举制度存在的另一个问题。这一问题是与人民议会在越南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密切相关的。此外,人民议会兼职代表比例过多 ( 普遍超过80% ) 和人民议会代表的薪水过低,也是人们较少关注和参与人民议会选举的重要影响因素。据乐施会( Oxfam) 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一项最新调查显示,越南广治省乡人民议会代表的年薪是40 万越南盾 ( 约合 120 元人民币) 。因此,越南政府从 2009 年就开始了取消部分县、乡级人民议会的改革试点,结果虽然提高了行政效率,但同时又加重了县、乡级人民委员会( 即县、乡级地方政府) 的工作负担,因为大量本来应由人民议会承担的工作转给了人民委员会,所以,目前这项改革试验的争议较大。
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机关选举制度是在国家层面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政治权利的主要制度。改革代表机关选举制度,更好地保障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是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从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代表机关选举先由少数人的政治游戏逐渐发展成为社会大众普遍参与的政治生活,开放性是代表机关选举制度发展的主旋律。同样,开放性也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机关选举制度发展的主基调。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代表机关选举进程且能较自由地表达和实现自己的选举意志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机关选举制度发展的趋势。
革新开放 30 年来,越共以“开放性”为改革基调、以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选举进程并对选举结果拥有话语权为改革目标,着力变革代表机关选举制度,在保持越共领导地位和发挥人民当家作主之间寻求动态平衡。越南代表机关选举改革的举措、经验与问题,对中国人大选举改革有着重要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作者单位]济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文章来源:《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双月刊) 2016 年第 5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