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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克思主义自由论当代建构的几点思考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1-04-07 18:51:27

关于马克思主义自由论当代建构的几点思考

陈培永

摘要:马克思主义自由论的当代建构,应超越“赋权型自由”,追求“权能性自由”,即不仅强调赋予社会成员自由的权利,还强调赋予其自由的能力和实力,保障自由的物质基础以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前提;应摆脱政府权力相对于个体的“必要的恶”的设定,追求“公权力塑造”,发挥好公权力保障大多数人的自由的积极作用;自由的主体应该是“关系型个体”而不是“独立型个人”,大多数人的自由不是只依靠保障个体权利就能实现,最终要通过人与人之间各种关系的理顺才能实现;个人自由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会出现矛盾,但也不能把国家、社会当成与个人自由相对立的外在力量,实现大多数人的自由,还是应落脚到“真正的共同体”的构建上。

关键词:赋权型自由;权能性自由;公权力塑造;关系型个体;真正的共同体

受近代以来历史背景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所限,中国的自由理论长期以来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原创性不足。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市场经济对个体意识、自我观念的不断塑造,我们亟需建构基于中国社会现实基础上的自由理论。如果仍对自由进行纯学理的分析,沉浸于对西方理论家的文本进行述介或者评判,那么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在当今时代的发展就总是存在缺憾。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是对迄今为止在西方国家占主导地位的自由理论的一次检验,甚至可以说是一次秋风扫落叶般的“狂虐”,反过来说也给中国学界提供了加快构建马克思主义自由论的契机。我们可以借助于这一事件重新思考自由理论,尝试性地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核心关键词,推进马克思主义自由论的当代建构,让中国版本的自由理论与实践获得更广泛的认同。

一、从“赋权型自由”到“权能型自由”

自由和自由权并不是一回事。但自启蒙运动以来占据主导地位的西方自由理论,一直强调自由权是每个人都拥有的、天赋的、不可被剥夺的权利,自由的问题在民众的观念中实际上逐渐变成了自由权的问题。如康德就把自由看作与生俱来的,甚至是唯一的天赋的权利,“自由是独立于别人的强制意志,而且根据普遍的法则,它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1]。这种自由权还被认为是至高无上的,比国家、政府、法律拥有更高的位阶,国家、政府、法律只不过是个人自由权实现的条件和手段,其存在的正当性就是保护所有人的自由权。法律就是为人的自由(严格意义上说就是为人的自由权)而生的,它本质上是自由,根本目的也是自由。黑格尔表达了这层意思:“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2]离开了自由,法律就失去了实体和规定性,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当然黑格尔在这里说的“法”是理想意义上的法律,不是任何国家制定的实际存在的法律体系。

把每个人的自由看作天赋的权利,赋予所有人或每个人以平等的自由权,依靠法律来保障每个人的自由权,这种自由论可以称为“赋权型自由论”。它无疑是人类社会近代以来政治进步的表征,其背后指向的对立面是君主专制和少数人的特权,是一部分人天生拥有的对另一部分人的统治权和支配权。正是在强调每个人的自由权利(也包括生命、财产等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口号下,人类社会才最终战胜了特权与等级制度。但对人人都有极端自由的强调,也是这套理论在西方国家大行其道的根本原因。一些社会成员在没有理性思考的情况下仅凭赋予自由权利的口号可能就会欣然接受这种理论。在我国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强有力的举措时,一些国家的民众所喊的“自由”实际上是“自由权”,其所反对的不外乎政府对其是否戴口罩、是否隔离的自由权的侵犯,本身并不能证明他们对自由理论有系统的、独到的见解。

自由权是通往自由的前提,是自由理论应该着力强调的方面。马克思主义自由论从来没有否定、也强调每个人的自由权不可侵犯、不被随意剥夺,主张法治的目的不是限制、约束而是保障人的自由。法治不是去治谁,而是要为大多数人的自由保驾护航,让大多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得以确保。实际上,青年马克思就曾把法典看作“人民自由的圣经”,他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3]这时候的马克思已经强调法律规范要保障所有人的自由权,确保普遍的人的自由。相反,如果只是保障少数人的自由,也就是维系少数人的特权而侵犯大多数人的自由,这样的法律也就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

但马克思主义自由论不应停留在对个人自由权的强调上,应主张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应该看到,通过法律保障每个人的自由、赋予人以自由权是必须的,但这是不够的,因为给人自由的权利并不代表人们自然就有了自由,就像给每个人财产权并不代表每个人就有了财产一样。一个国家如果只赋予社会成员自由权,不关心民众行使自由权利的能力和实力,不提供物质基础,不保障民众的生命和健康,那这样的自由是经不起考验的,只能是自由的“画饼”或抽象的自由。在新冠肺炎疫情这样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出现的时候,一些国家的防疫力度不够,对民众是否戴口罩没有强制要求,其中一个原因实际上就是受“自由权利高于一切”的观念的支配。自由权不是唯一的权利,为了自由权牺牲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可能是通往自由的正确之路。人的生命和健康更为根本,不能在所谓保障社会成员自由权或自由的名义下为国家、政府的不作为进行辩护。

马克思主义自由论反对仅在价值观念上宣称个人自由神圣不可侵犯,反对仅在政治国家法律层面谈个人自由权利,它立足于现实的人的物质生产活动,关注的是“现实的个人”及其“物质生活条件”,“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已有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4]。只有从现实的个人的物质活动出发,从人的吃穿住用这样最基本需要的满足出发,强调国家和社会提供更多的实实在在的自由的物质基础,而不仅仅是提供自由的权利,才能实现个人自由的权利形式和实质内容的统一。从这个角度而言,致力于解决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问题,可以看作为社会成员提供自由的物质基础的举措。在新冠肺炎疫情之下,我国采取的隔离、戴口罩等有力举措,也决不能理解为暂时牺牲社会成员的自由,其本身就是保障自由的生命和健康前提的表现。

相对于“赋权型自由论”,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论可以总体定位为“权能型自由论”,即不仅要通过法律赋予人们自由的权利,还要切实增强人们自由的能力和实力,保障大多数人自由的物质基础,以及自由的生命和健康前提。当然,两种自由论不是非此即彼的,“权能型自由论”应吸收“赋权型自由论”的合理部分,但应避免其存在的缺陷以及防止其实践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权能型自由论”是强调权利和能力相结合的自由论,赋权应该是前提和基础,不能在给予社会成员能力和实力的名义之下剥夺自由的权利,也不能因为强调自由权利而不去解决人们的自由能力或实力、解决自由的物质基础、生命与健康前提的问题。

二、“公权力塑造”不一定是“必要的恶”的设定

“赋权型自由论”从自由权出发,最容易针对的对象就是以政府为代表的政治权力,其处理的主要关系是个人权利与政治权力的关系。其中隐含的观念是,政治权力随时可能会侵犯个人权利,政府是“必要的恶”,虽然是必要的,但一定是恶的,以此为前提,政府必须是小政府、弱政府或有限政府,必须采取各种方式批判、监督、制约政府权力。政府如果在市场领域甚至社会事务上积极介入,就可能会被认为权力扩张或权力溢出,有侵犯个体自由和社会公平的危险。

这种理解对政府“必要的恶”的设定以及对它随时可能会侵犯个体权利的怀疑,会让人们产生对政府的不信任,对政治事务、公共事务的漠不关心,影响到政府积极作用的发挥。一定程度上说,也正是这种长期形成的观念,导致一些国家的政府在新冠肺炎疫情这种大的公共危机暴发的时候,受到各种制约,没有办法集中力量迅速有效地解决问题。

还应看到,这种自由理论的实践虽然规制了政治权力的逻辑,但却遮蔽了政治权力背后的资本逻辑的问题,而资本逻辑恰恰已经成为现代人自由的主要制约因素。恩格斯当时就已经揭示,“资产阶级的力量全部取决于金钱,所以他们要取得政权就只有使金钱成为人在立法上的行为能力的唯一标准。他们一定得把历代的一切封建特权和政治垄断权合成一个金钱的大特权和大垄断权”[5]。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资本逻辑主导的社会并没有实现每个人或大多数人的自由,它能够实现的自由不可能是劳动者的自由,甚至本质上也不是拥有资本的少数人的自由(资本家获取的自由只是偶然的自由),而一定是资本的自由。“在自由竞争中自由的并不是个人,而是资本”[6],“各个人在资产阶级的统治下被设想得要比先前更自由些,因为他们的生活条件对他们来说是偶然的;事实上,他们当然更不自由,因为他们更加屈从于物的力量”[7]。

马克思剖析了自由竞争、自由贸易这些具体的所谓的自由活动,揭示了个人自由的意识形态幻象,发现了自由竞争只不过是资本的自由运动,是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自由发展,而绝不是人的、更不是大多数人的自由。他专门提醒,要注意一种关于自由竞争的荒谬的看法,“把自由竞争看成是人类自由的终极发展,认为否定自由竞争就等于否定个人自由,等于否定以个人自由为基础的社会生产。但这不过是在有局限性的基础上,即在资本统治的基础上的自由发展。因此,这种个人自由同时也是最彻底地取消任何个人自由,而使个性完全屈从于这样的社会条件,这些社会条件采取物的权力的形式,而且是极其强大的物,离开彼此发生关系的个人本身而独立的物”[8]。

这意味着,现代社会追求人的自由,面对的对手不再仅仅是专制的特权,还有看似给人自由竞争机会的资本。追求大多数人的自由不仅要制约权力,还要规制资本。马克思主义的“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目标,因此严格来说有两个方面的意思。一个方面,前面加上限定词“大多数人”,指大多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及之前的社会,就已经存在少数人的自由,而且这些少数人的自由的程度更高,比如奴隶主可以自由杀死奴隶;另一个方面,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不是“物”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人从“物”(商品、货币、资本)的支配中、从物化关系中获得解放、从资本统治中获得自由全面发展。

权力和资本都只不过是人类社会生产出来的服务于人的生产和生活的工具,却成为不受人操控反而支配人的“极其强大的”“独立的物”。但它们不是固定不变地外在于人的,而是可以经过规制和约束成为服务于人类社会的积极力量。实现普遍的人的自由,需要制约权力,也需要规制资本,我们不能只批判权力、只试图去约束权力而不想着去解决资本问题。

总体上可以说,“政府是必要的恶”的说法,给政府权力进行了“恶”的定性,这种意识形态设计可以理解为,靠牺牲政治权力形象,靠允许每个人批判、嘲弄甚至羞辱“权力的人格化”,以保全背后的资本的形象,使人忽视资本的逻辑及其带来的问题。而且,它给资本操控政治、主宰权力以某种“合法性”和“正当性”。流动的权力背后是稳固的资本统治,对权力的不满带来的最糟糕的结果不外乎通过新的选举实现最高权力所有者的变更。拥有政治权力的所有者可以变,但背后的资本逻辑还是保持不变。

以这套逻辑为依据,很难理解中国当今的政治实践,因为中国有执政党的强有力领导,有积极有为的政府在发挥作用。受西方自由理论的影响,我国也曾出现过政府彻底退出市场领域、实现完全市场化的论调。这种主张显然没有看到其背后的资本逻辑,也并不符合中国的国情。不断质疑政府干预,一味主张自由化、市场化、私有化,最后可能是资本逻辑走向中国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走向资本对政治、对权力的操控。中国独有的文化现象是,普通民众对政府是大还是小、是弱还是强、是有限还是无限,并不是很感兴趣,其更感兴趣的是政府是好还是坏。这种普遍的观念,没有给政府做“必要的恶”的定性,而是隐含着政治权力可塑性的预设。只要政府是好的、权力是姓公的,只要政治权力发挥积极的作用,发挥推进社会进步、服务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就可以接受。中西方文化对资本的形象理解也不同,在中国民众的观念中,对资本和市场逻辑的认同很难达到西方国家民众认同的程度,而对于资本的无序扩张的批判,则很容易获得社会成员的认同和支持。

马克思主义自由论的当代建构,应抓住的着重点是“公权力塑造”,不能一味强调约束权力、限制政府,仿佛执政党和政府权力强大就不够“民主”,更不能弱化政治权力而将实现大多数人自由的任务交给资本和市场。我们需要打造为实现大多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服务的强有力的“公权力”,以其规制资本力量、资本逻辑,也应该相信只有通过“公权力塑造”,依靠强有力的领导力量,才能保障大多数人获得自由的权利以及自由的物质基础、生命和身体健康前提,才能解决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的问题,才能观照到每一个社会个体。

三、每个人生而为“独立的个人”还是“关系性个体”?

“赋权型自由论”还有一个基本设定,那就是人生而为个体,每一个人天然地、自然地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人”。自由因此一定是个人的自由,或者说只有个人的自由才被看作实实在在的自由。这种设定同样容易被认同,毕竟每个人都是作为个体思考的,都是从自身的权利、利益、诉求去讲自由的。马克思提出的质疑恰恰是,人真的生而为个体吗?他从社会发展历程中看到,“独立的个人”不是天然的、自然的、永恒的,而是历史形成的、后天练就的。人类社会近代以来的进步塑造出了摆脱了人身依附的个人,从而给17、18世纪的哲学家提供了抽象出“天生的独立的个体”的现实背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其实并不存在独立的个人,无前提的、不受任何条件制约的、绝对独立的个人,注定只是哲学的抽象。每个人从现象层面看都是一个个体,但实际上都无一例外地处在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中。主观地设想人是独立的、天生自由的,只会把个人从日常的现实生活中抽离出来,从而陷入到抽象的个人论之中。

就本质层面而言,每个人不是生而为个体,而是生而为处于现实的社会关系中的人。马克思主义自由论的主体定位因此不是“独立的个人”,而应该是“关系性个体”。不从关系性个体出发,不从人与人的关系出发,只讲独立的个体的自由,往往就会把自由理解为任性。马克思曾讲到过自由的两个对立面,一个是特权(特权也是一种自由状态,是少数人的自由),另一个就是任性。马克思反对个人任性,不仅反对特权者的任性,也反对非特权者的任性。对那些把任性作为一种合法特权并因此反对立法的人,马克思更是坚决批判,“你们反对什么呢?反对任性的立法。但是,你们在责备立法者任性的同时,可不要把任性变为法律”[9]。对个体自由的过度强调,缺失他人的、社会关系的维度,很容易倒向个人的任性和随心所欲,生成不顾社会利益、他人利益的利己主义倾向。今天我们已经可以看到,一些个人对他人、对社会不负责任,忽视或侵犯他人、社会的自由,从心底里排斥一切规范规则,自由就会成为个人任性的正当性外衣。在新冠肺炎疫情之下,就可以看到西方国家一些人口中所谓的自由,就是不论何时何地,无论大事小事,他们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想不戴口罩就不戴,想随意出行就随意出行,任何人都无权阻挠他们的做法,任何事都不能成为侵犯他们自由的理由。

悖谬之处恰恰在于,过度强调个人的自由权,不但不会带来自由,可能还会侵犯到自己的自由本身。简单的道理是,一个人只重视维护自己的自由权利,忽视或侵犯其他人的自由权利,反过来也会受到其他人对其自由的侵犯;一个人过度强调自己自由的权利,对国家、政府做出的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事业持不支持的态度,最终会影响到自己自由的实现。在我们共同构成的社会中,没有人能独善其身,当社会成员变成相互漠不关心的原子个体,人与人之间的自由成为对立的甚至相互侵犯的,就会造成充满矛盾冲突的社会环境,使其中的每个人深受其害。

在马克思看来,自由之所以是人的自由而不是“野猪的自由”,根本在于自由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产物。他讽刺了那些抛开人的社会关系谈论自由的“好心的狂热者”“有自由思想的人”:“如果我们的自由历史只能到森林中去找,那么我们的自由历史和野猪的自由历史又有什么区别呢?”[10]个人自由的问题不仅是个人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问题,在“关系性个体”的立场上,才有可能实现大多数人的自由。

马克思主义自由论的当代建构,应更鲜明地主张从社会各领域的人的各种现实关系出发思考自由问题,应该强调作为关系的自由,反对把自由只看作属于个体的自由。人的自由的探讨,应该建立在人与人彼此联系的基础上,而不应建立在人与人相互孤立的基础上。大多数人的自由不是依靠保障个体的权利、利益就能实现的,而是要通过人与人的生产关系、社会关系、政治关系等各种关系的理顺才能实现。必须着力思考的是从改变、理顺、掌握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来实现个人自由。只有人与人的关系,包括性别的关系、种族的关系、民族的关系、阶级的关系、个体的关系理顺了,才有可能实现大多数人的自由的统一而不是对立。

在处理与他人的关系中实现自己的自由,要求我们时刻记得自己作为“关系性个体”,在追求自己自由的同时想到他人的自由。从“关系性个体”的主体视角看,自由不仅仅是权利,它同时还意味着一种责任和义务,即个人对其他人的责任和义务。在中国的社会背景和文化语境下,只谈个体自由的权利,不讲或少讲个人对他人责任的自由,不可能是被认可的自由。在任何一种社会背景或文化语境下,只讲个体自由权利,不讲或少讲个人对他人责任的自由,也注定是抽象的自由,注定无法实现大多数社会成员所要求的自由。

四、从“虚假的共同体”走向“真正的共同体”的构建

每个人都是作为国家的公民、作为生活在社会中的人而存在,每个人的自由的实现离不开国家、社会。马克思主义自由论的当代建构,还是要落脚到个体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处理上,落脚到对“真正的共同体”的追求中。

马克思曾指出:“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在过去的种种冒充的共同体中,如在国家等等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从前各个人联合而成的虚假的共同体,总是相对于各个人而独立的;由于这种共同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统治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11]在这段话中,马克思提出了“虚假的共同体”(“冒充的共同体”“虚幻的共同体”)和“真正的共同体”的区别。在他看来,他生活的时代以及之前的时代,国家只能算作虚假的共同体。虚假的共同体是共同体,是因为其中也存在着个人之间的联合;之所以是虚假的,是因为这种共同体中有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分,只有统治阶级之中的少数社会成员才真正实现了个人自由。在存在剥削与压迫的国家和社会中,大多数人的自由注定难以实现,这种社会注定只能带来少数的、某些个人的自由,而不可能是大多数人的、普遍的自由。

马克思、恩格斯具体谈到过,在资产阶级国家这种“虚假的共同体”中,无产阶级争取自由是不可能的,因此只有国家不再存在,只有没有阶级和阶级对立的“真正的共同体”出现,才能实现无产阶级的自由。恩格斯明确指出:“当无产阶级还需要国家的时候,它需要国家不是为了自由,而是为了镇压自己的敌人,一到有可能谈自由的时候,国家本身就不再存在了。因此,我们建议把‘国家’一词全部改成‘共同体’[Gemeinwesen],这是一个很好的古德文词,相当于法文的‘公社’。”[12]无产阶级的自由、大多数人的自由与资产阶级国家是不相容的,必须变革国家本身,走向真正的共同体。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对现有的国家这种共同体形式一味否定,也没有把国家当成个人自由的对立面而一味否定,他们强调的是推动国家形式的未来演变。

马克思、恩格斯寄希望于人类社会未来发展而生成的新的共同体,是能够通过人与人之间自由的相互成全来保障每个人自由实现的真正的共同体。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宣告:“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3]不同于现代国家形式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更多承担着共同生产、共同组织的功能,因此也能实现共同自由的结果。显然,资产阶级的共同体形式远远达不到马克思、恩格斯对“真正的共同体”的要求。建成这个“真正的共同体”“自由人的联合体”,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只是指出了通往真正的大多数人的自由的未来之路。

只有在“真正的共同体”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普遍的自由。但在现代社会,以“独立的个人”为主体,对个人自由权利的过度强调,对政府“必要的恶”的设定,极易导致社会成员共同体意识淡薄,把国家、社会不是看作个人自由实现的保障而是障碍,得出国家、社会是“虚假的共同体”的结论。可以理解,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个人自由不是完全一致的,前者更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实际上是整体的、长远的个人利益),有时候要求个人做出必要的付出,甚至要暂时放弃个人的权益。比如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要求一些人放弃自己的出行自由而维护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要求一个城市的民众支持另一个城市的民众,这种要求是再正常不过的。

个人自由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会出现矛盾,但这并不是说摆脱国家利益、摆脱社会责任就能获得个人自由。我们不能只看到国家、社会对个人的要求,只看到个人对国家、社会的付出,还应该看到国家、社会对个人付出的“回报”,看到国家、社会给予了那些做出更多贡献的社会成员以更多的获得。马克思早就指出:“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做抽象的东西同个体对立起来。个体是社会存在物。”[14]大多数人的自由还是要在国家中、在社会中实现,追求个人自由,需要与国家发展相伴而行,共同致力于社会进步、社会合作。只有共同合作、相互协作的社会,才可能实现大多数人的自由。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社会意识,有共同体意识,应坚持共建共享,在注重个体自由权利的同时,自觉承担起对自己所生活于其中的国家、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只讲自由权利不讲对国家和对社会的奉献,不利于社会的集体动员,不利于社会整体力量的发挥,无助于公共利益或整体利益的维护和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事件的解决,也因此无法形成实现大多数人自由的大社会环境。国家好、社会好,建成真正的共同体,才有大多数人真正的自由的实现,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15]

参考文献:

[1]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50页。
[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0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6页。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19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647页。
[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79页。
[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72页。
[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0-181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8页。
[1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页。
[1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71页。
[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 2009 年版,第414 页。
[1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 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页。
[1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8页。
[1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页。

[作者简介]:陈培永,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副院长。

[文章来源]:《求索》202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