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三维批判——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解读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1-04-16 10:11:19
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三维批判——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解读
张三萍 马慧玲
【摘要】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三个维度的批判都超出了政治哲学的范围,具有更广泛的一般哲学意义。第一,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唯心主义世界观,马克思指出头足倒置既是黑格尔法哲学的特征,也是黑格尔全 部哲学的特征,进而确立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第二,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发 展逻辑”,揭示黑格尔辩证法的泛逻辑主义方法的缺陷,马克思走向“在事物自身的发 展中揭示事物发 展的逻辑”的唯物辩证法的哲学道路;第三,对黑格尔法哲学的自由观的批判,得出自由的实现必须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创建新国家的结论,马克思完成了政治立场的转变,为自己确立了创立无产阶级哲学的历史使命。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表明马克思的哲学从世界观、方法论、历史观上都已不同于黑格尔思辨、抽象的唯心主义,也显示出其在实践性、阶级性和革命性上与黑格尔哲学具有根本的区别。《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史上的重要地位就是使“马克思成为马克思”。
【关键词】马克思;法哲学;市民社会;国家
在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解读中,国内外很多学者如德国的伊尔廷、英国的戴维·麦克莱伦、以色列的阿维纳瑞、意大利的德拉-沃尔佩、日本的城塚登及国内学者臧峰宇等,都认为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集中体现了他的政治哲学观点。如果仅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待《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无疑会遮蔽它在马克思思想转变过程中所具有的哲学革命意义。这种遮蔽是通过两种方式完成的,一种是否认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完成了一般哲学世界观的转变,进而否认列宁的“马克思已成为马克思”的论断,从而低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史上的历史地位。另一种则与之相反,通过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看成实证的政治哲学著作,宣称马克思通过对法哲学的实证研究建立起科学的、新实证主义哲学,如德拉-沃尔佩就持此种观点。此种方式看似抬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历史地位,实际上仅仅从自然科学的科学性意义上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性,从而曲解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性。实际上,《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着重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但意义已超出了法哲学的范围,它是以法哲学为进路对黑格尔整个哲学的批判。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三维批判,马克思不仅完成了对法、国家问题认识的唯物主义转变,而且完成了一般哲学世界观的唯物主义转变;不仅完成了哲学世界观的转变,而且完成了政治立场的转变。
一、对黑格尔法哲学唯心主义世界观的批判
法哲学是关于国家的本质、国家制度、国家各种权力相互关系的理论。其中,国家的本质是最重要的内容,这是法哲学其他问题的理论基础,探讨法哲学首先就要回答“国家是什么”这个最一般的问题。黑格尔法哲学就是从说明国家的本质开始的,他对国家本质的说明是通过说明国家的目的性和必然性及相互关系进行的。
关于国家的目的性和必然性,黑格尔有如下几个基本观点:其一,国家是一种精神,“是受过教养并且正在认识自身和希求自身的精神”。这种精神是国家抽象的现实性和实体性。其二,“在国家中,一切系于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现代国家的本质在于,普遍物是同特殊性的完全自由和社会福利相结合的”。包含特殊利益的普遍利益就是国家的目的,是认识自身和希求自身的精神的国家本性。其三,国家也是它的现实的领域——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内在目的。国家按照目的,在概念中将自己划分为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两个有限性领域,国家将自己下放到这两个有限性领域,是为了返还于自身,成为自为的。其四,因为单纯的国家目的和整体的单纯存在只有通过各种被划分的国家权力才能实现出来,因此,国家抽象的现实性或实体性就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外在必然性和它们的最高权力”,由此,黑格尔认为,作为“包含特殊利益的普遍利益”的国家既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内在目的,又是它们的外在必然性。这样,“国家是依照那已被意识到的目的和认识了的基本原理并且是根据那不只是自在的而且是被意识到的规律而行动的”。各种权力关系是国家理念在其发展中产生的结果,国家理念通过将自身划分为各种权力关系从而实现自己的目的。
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也就从批判黑格尔国家的目的性和必然性理论开始。马克思指出,黑格尔国家观的根本特点就是头足倒置,认为国家的精神、国家的理念是现存的,理念是一种先于家庭和市民社会,先于各种现实权力的原则,“对象——这里指国家——的灵魂是现成的,它在对象的躯体产生以前就预先规定好了,其实这种躯体只不过是一种假象”。马克思同意黑格尔关于国家由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两个现实性领域构成,国家按其本质应划分为各种权力的观点。但是马克思指出:
第一,在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中,家庭和市民社会才是原动力,是家庭和市民社会在其发展中产生国家,而不是相反。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必要条件,“‘市民社会和家庭’在其真实的即在其独立的和充分的发展中是作为特殊的‘领域’而成为国家的前提”。这种现实的关系,在黑格尔看来却刚好相反:家庭和市民社会是由理念产生的,它们结合成国家,不是它们自己生存过程的结果,相反地,是理念在自己的生存过程中从自身把它们分离出来。
马克思揭示出,头足倒置的理论使黑格尔在说明国家和家庭、市民社会的关系时产生了无法解决的二律背反。按照黑格尔的观点,国家是一种包含家庭和市民社会特殊利益的普遍利益,这样家庭、市民社会对国家就有一种依存性、服从性关系。由于国家是先于家庭和市民社会存在的,那么这种依存性关系就是一种缩小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质的关系,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就是一种外在必然性关系;另一方面,因为国家的本质是一种包含特殊利益的普遍利益,那么国家就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内在目的,即国家的普遍目的和家庭、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是统一的。一方面是外在必然性,另一方面又是内在目的,这是黑格尔头足倒置的理论无法解决的二律背反。
同时,由于黑格尔把国家的理念当成发展的主体,“现实的理念,即精神,把自己分为自己概念的两个理想性领域,分为家庭和市民社会,即分为自己的有限性的两个领域”,那么真正现实主体——家庭、市民社会就变成了和它们自身不同的非现实的理念的客观要素,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现实的关系——“‘对于单个人来说’,国家材料的分配‘是通过情况、任意和本身使命的亲自选择为中介的’”则被黑格尔看成一种现象,看成国家理念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表现,真实的、现实的关系因为符合国家理念的发展才具有合理性。
第二,在说明国家目的实现的过程中,黑格尔认为,国家将自己划分为各种权力是为了实现其目的,“国家目的就是普遍的利益本身,而这种普遍利益又包含着特殊的利益,它是特殊利益的实体,这一情况是(1)国家的抽象的现实性或实体性是一种必然性;但是它是(2)国家的必然性,因为它在概念中把自己分为国家活动的领域的各种差别,这些差别由于这一实体性也就形成了现实的巩固的规定——各种权力”;这样,各种不同的权力并不是由它们自己的本性决定的,而是由概念的本性预先规定的。马克思指出,黑格尔颠倒了国家理念和各种权力之间的关系,事实上国家理念本身是从现实的差别中产生出来的。可见,在黑格尔法哲学中,变成主体的总是一些抽象的逻辑范畴,真正的主体则变成了这些抽象的逻辑范畴的谓语。通过对黑格尔国家哲学的分析,马克思揭示了黑格尔法哲学头足倒置的唯心主义特质。
那么,头足倒置是否仅仅是黑格尔法哲学的特质呢?事实上,马克思的分析并没有止于法哲学,而是以法哲学为个案,运用“从个别到一般”的思维方法,洞悉了黑格尔全部哲学的奥秘。马克思指出,黑格尔法哲学的逻辑就是,“作为出发点的事实没有被理解为事实本身,而是被理解为神秘的结果。现实性成了现象,但观念除了这种现象以外,没有任何其他的内容”。黑格尔的法哲学“集神秘主义之大成”,同时也“集黑格尔整个哲学的神秘主义之大成”。黑格尔“在任何地方都把观念当作主体,而把本来意义上的现实的主体”当成谓语。头足倒置既是黑格尔法哲学的特征,也是黑格尔全部哲学的特征。
通过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马克思发现了黑格尔法哲学背后的唯心主义的根基:认识的所有对象,事实上整个宇宙都是一个绝对的主体,一个绝对精神的产物。马克思揭示黑格尔法哲学的二律背反,表明他开始摆脱曾经信奉的黑格尔哲学的影响,并建立起唯物主义的世界观,认识到不是理念决定现实的事物,而是现实的事物决定理念。马克思用这一唯物主义世界观去看待法哲学,也就得出了与黑格尔法哲学相反的结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使马克思找到了通向历史唯物主义的道路。
二、对黑格尔法哲学泛逻辑主义方法的批判
黑格尔的伟大功绩在于提出了辩证方法,即“彻底否定了关于人的思维和行动的一切结果具有最终性质的看法”。但是“这种方法在黑格尔的形式中是无用的。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是概念的自我发展。绝对概念不仅是从来就存在的(不知在哪里?),而且是整个现存世界的真正的活的灵魂”。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逻辑方法的分析,指出黑格尔辩证法的根本特征就是泛逻辑主义方法的运用,头足倒置的唯心主义世界观使得黑格尔的辩证法充满神秘性和抽象思辨性。
逻辑学是黑格尔辩证法的集中体现,它揭示了一种逻辑的宇宙精神即绝对精神自己发展的历史,揭示其发展的阶段和内在必然性。绝对精神是逻辑思维的精神,这是产生概念、运用概念进行判断和推理的理性思维。绝对精神能动的发展过程是概念从正题到反题再到合题的三段论式的运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合题成为一个新的正题,这一过程一直持续下去直到它终结于绝对理念。通过这样的发展,绝对精神不断从抽象到具体、从理想到实在、从必然到自由。黑格尔的辩证法从始至终贯穿着思辨哲学神秘的目的论:绝对精神发展的动力来自其自我认识、自我实现的能动性,发展的目的是要将其中的理念实现或展开出来并认识它们,从而意识到自己是自由的。辩证法揭示的就是绝对精神不断自我认识、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过程。
黑格尔辩证法在法哲学的运用就是揭示国家理性或者说国家本质的产生过程。辩证法的三段论式的运动,在法哲学中表现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阶段的运动过程;在伦理阶段,又经历从家庭这一正题到反题即市民社会再到合题即国家的运动过程。作为伦理阶段三段论运动起点的家庭,是各个个体的自然统一体,它产生于自然关系,但依靠男女的相互承认和超自然的“爱”来维系。市民社会则是家庭这种直接统一体的分解阶段,是家庭的对立面,这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但是私人的特殊利益和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交往关系就形成了普遍的社会制度,这样市民社会就成为特殊性与普遍性的中介。在市民社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家,代表包含市民社会特殊利益在内的普遍利益,“国家的力量在于它的普遍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
黑格尔法哲学遵循的是思辨哲学一以贯之的从抽象到具体、理想到实在、必然到自由的思维进程。按照黑格尔思辨哲学的逻辑,包括法哲学在内的客观精神是绝对精神自我认识、自我运动、实现自我的一个环节;在法哲学中,家庭和市民社会又是国家理性自我认识、自我运动及实现自我的环节。从家庭、市民社会到国家的发展过程是抽象的国家理性具体化、现实化的过程。法哲学的思辨性表明黑格尔不是揭示事物在发展中符合逻辑,而是竭力说明逻辑如何在发展中产生事物,逻辑的发展是内容,真实事物的发展反而成为现象。从本质上看,黑格尔法哲学是逻辑学的补充,泛逻辑主义的方法又与唯心主义的本体论合一,使法哲学充满了神秘性和抽象思辨性。
马克思指出,唯心主义的思维方式严重制约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内核,从黑格尔的逻辑方法,永远只能做到将抽象概念现实化,而达不到真实的、客观的国家实在。马克思分析了黑格尔国家观的逻辑结构:(1)包含特殊利益的普遍利益是国家抽象的现实性或实体性;(2)它也是国家的必然性,因为它在概念中把自己分为国家活动领域的各种差别,这些差别由于这一实体性也就形成了现实的巩固的规定——各种权力;(3)这种实体性就是精神,就是正在认识自身和希求自身的精神。如果抛开其中涉及“国家”的具体内容,就会获得逻辑的形而上学规定:(1)抽象的实体性或抽象的现实性;(2)实体性关系转化为必然性关系;(3)实体性的现实性就是概念,就是主观性。马克思指出,这些逻辑的形而上学的规定可以适用于任何具体的领域比如自然,同样可以说实体在概念中把自己分为各种差别,这些差别由于这一实体性也就自我形成了现实的巩固的规定。黑格尔论述本质的这一原理是逻辑学的财富,并且在法哲学之前就有了。正是因为黑格尔法哲学是逻辑学的补充,他对国家本质的描述就是非本质,国家究竟具有什么不同于其他对象的目的性和必然性?这一问题在黑格尔逻辑中并没有得到揭示。按照黑格尔的逻辑,“包含特殊利益的普遍利益”是国家的目的和必然性,这种目的性和必然性又是由“认识自身,希求自身”的精神所决定的。问题是“认识自身和希求自身”同样为其他理念比如自然的理念所具有,为什么“认识自身和希求自身”使国家理念具有不同于自然等其他理念的特殊本质——“包含特殊利益的普遍利益”,这一点在黑格尔的逻辑中是无法获得说明的。黑格尔根据逻辑学的抽象与具体,必然与自由的关系处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从家庭、市民社会到国家的过渡就不是经验的过渡,而是逻辑学的范畴领域之间的过渡,这种过渡不是从家庭、市民社会的特殊本质以及国家的特殊本质引申出来的,而是从抽象和具体、必然和自由的普遍关系中引申出来的,这是逻辑学中所实现的那种从本质领域到概念领域的过渡。
那么,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思辨性和抽象性的同时,是否认识到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意义呢?回答是肯定的。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性不仅在于它结束了以为人的思维和行动具有最终性质的看法,而且在于黑格尔“常常在思辨的叙述中作出把握住事物本身的、现实的叙述”。正如恩格斯所言,“凡是稍微懂得一点黑格尔的人都知道,黑格尔在几百处地方都善于从自然界和历史中举出最令人信服的例证来证明辩证法规律。”对此,马克思指出,黑格尔法哲学中夹杂着丰富的经验事实,他能够“常常在思辨的叙述中作出把握住事物本身的、现实的叙述”,不是得益于他的泛逻辑主义的方法,而是得益于对经验事实的概括。但是为了迎合逻辑体系的需要,思辨哲学或者以经验事实冒充哲学的发现,或者歪曲经验的事实,将之变成形而上学的公理,比如把“国家的不同的方面就是各种不同的权力”的经验命题当成哲学上的发现,把“国家由家庭和市民社会构成”的经验事实歪曲成国家理性为了实现自身将自身下放到家庭和市民社会,把“君主的意志是最后决断”的经验命题歪曲成“意志的最后决断是君主”等等。这些分析为马克思改造黑格尔的辩证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总之,对黑格尔法哲学泛逻辑主义方法的分析和批判,预示着马克思将走向一条与黑格尔辩证法完全相反的道路:在事物自身的发展中揭示事物发展的逻辑。如此,马克思才能将辩证法置于唯物主义的基础上,把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改造成对客观世界辩证运动的自觉反映,拯救被唯心主义窒息的辩证法。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已经大大超出了政治哲学的范围。
三、对黑格尔法哲学的自由观的批判
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超越政治哲学的批判最集中表现在对黑格尔法哲学的自由观的批判,这首先是由批判对象的内容所决定的。黑格尔的法哲学不仅仅是他的政治哲学思想,法哲学中的“法”,并不是狭义的“法权”“法律”意义上的法。在黑格尔看来,“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来说,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所以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自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法是自由意志关系的体系,法的体系就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法哲学是探讨自由意志的哲学。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自由的实现要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抽象法阶段,这是抽象直接的存在即人格阶段;第二阶段是道德阶段,这是主观意志法的阶段;第三阶段是伦理阶段,这是主观内在道德的制度化阶段,是自由的理念“在自身反思着的意志与外部世界中获得了实现”的阶段。伦理阶段又可分为自然精神即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等三个阶段。家庭是法的直接性表现,市民社会是法的外在性实现即它使人处于相互外在性状态,国家则摆脱了市民社会的局限,实现了伦理意义的自由。因此,黑格尔的政治哲学,包括对国家、王权、君主制等的解释从属于自由意志哲学并以之为理论基础,那么,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就不能单纯被当作政治哲学的批判。
不仅如此,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还揭示了黑格尔自由实现方式的虚幻性并最终确立了为无产阶级解放事业建立新哲学的任务。黑格尔法哲学视国家为自由理性的存在。当然作为自由理性存在的国家不是“近视的政府和同样近视的自由派”所认为的经验中的普鲁士政府,而是他在思辨理性基础上构建的客观精神之显现的理想国家。在这样的国家,代表特殊利益的市民社会和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达到同一,个体根据整个社会普遍的、理性的意志行动,从而使国家理性也即是自由得以实现。正因为如此,黑格尔对意志自由的论证就通过论证市民社会和国家同一的方式来完成的。
黑格尔将市民社会和国家同一的希望寄托于代表市民社会特殊公共利益的同业公会的自治和官僚机构对普遍利益的维护,并论证了市民社会和国家四种具体的同一方式:自治团体及同业公会的代表通过选举和最高当局批准的混合选拔方式是实现市民社会和国家同一的第一种方式。每个市民都有可能成为国家官吏,是市民社会和国家的第二种同一方式。市民社会和国家最高的同一形式是官吏获得薪俸,“个人就获得生活资料,保证他的特殊需要得到满足,使他的处境和公职活动摆脱其他一切主观的依赖和影响”。中间等级的形成,且“政府成员和国家官吏是中间等级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市民社会和国家的第四种同一方式。
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国家同一的观点进行批驳,从而指出黑格尔的“理性国家”根本没有实现意志自由:
首先,马克思考察了国家、官僚机构和市民社会的关系。马克思认为,官僚机构只是一种形式,它本身没有内容,它的内容是同业公会,同业公会构成市民社会的官僚机构,官僚机构则是国家的同业公会。这样同业公会既是市民社会的形式,又是官僚机构的内容。在官僚机构中,国家利益是一种同其他私人目的相对立的特殊私人目的。由此马克思得出结论:官僚机构具有伪特殊性,它实质上体现的是普遍的国家精神;同业公会具有伪普遍性,它实质上体现的是市民社会特殊的私人利益。同业公会和官僚机构所谓的执行普遍利益只是一种虚幻性的存在,其实质是维护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其次,马克思指出官僚机构是市民社会和国家的虚假的统一。在黑格尔看来,在官僚机构中,国家利益和特殊私人目的的同一表现在:国家利益成为一种同其他私人目的相对立的特殊的私人目的。马克思指出,这是一种虚假的同一,是一种本身包含对立的同一。这是因为,只有普遍利益在实际上成为特殊利益,特殊利益在实际上成为普遍利益时,才能实现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和国家的普遍利益的真正同一。由于黑格尔把国家看成脱离私人利益之外的自在自为的普遍利益,市民社会和国家也就无法通过官僚政治达到真正的同一,黑格尔所获得的同一就是到处充满对立的同一,官僚政治和真正的国家精神相对立:官僚政治作为国家的形式主义,当它仅仅把形式主义的国家作为自己的真正的目的时,它就和国家的真正目的——包含特殊利益的普遍利益,即真正的国家精神相对立。官僚政治和同业公会相对立:同业公会是官僚机构的唯物主义,官僚机构是同业公会的唯灵论。因此,官僚机构把自己和同业公会对立起来。
最后,马克思揭露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和国家四种具体同一方式的内在矛盾性。黑格尔将代表市民社会特殊公共利益的自治团体和同业公会代表人的混合选拔方式当作市民社会和国家的第一种同一方式。他对之作了如下的论证:同业公会、自治团体经管的事务既关系到这些特殊领域的私人财产和利益,这些集团又必须服从国家的最高利益。因此,公会和自治团体的管理人员一方面由市民选举产生以代表特殊的公共利益;另一方面,由最高当局批准任命,行政权通过全权代表进入市民社会维护国家的普遍利益和法制。如此就可消除特殊领域的私有财产和国家之间的对立。马克思认为,这种混合选拔方式是一种包含对立的表面的同一方式,这种解决对立的方式实质上是妥协、是调和,“这种同一有多么肤浅,对立也就有多么尖锐”。因为由行政权任命的政府全权代表被黑格尔视作国家的代理人,他们不仅不属于市民社会,而且是反对市民社会的,“这样一来,因为有了这些‘全权代表’,国家同市民社会之间的对立不仅没有消除,反而变成了‘法定的’‘固定的’对立”。
马克思指出黑格尔的第二种同一方式也带有表面和二元论性质。这是因为每个人有获得另一领域的权利,并不能消除每个人和这个领域的对立。同一的关键不在于每个作为特殊等级的市民是否有可能成为普遍等级中的一员,而在于这一特殊等级是否有能力成为真正的普遍等级。
官吏获得薪俸,被黑格尔看成市民社会和国家的最高同一形式。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官吏获得薪俸只是保证了与市民社会成员的生存相对立的官吏的生存,那么市民社会和官僚机构的对立依然存在。
政府成员和国家官吏作为主要构成成分的中间等级的形成,是黑格尔认为的第四种同一方式。黑格尔把中间等级说成是国家的最重要的利益之一。同时黑格尔也说明,中间等级的形成能使市民社会和国家同一,只有在“特殊集团拥有相当的权利、官僚界因而不敢胡作非为”时才能做到。马克思则认为,由于特殊集团的特权并不均等,中间等级的形成就无法真正制约官僚界,因而也不能使市民社会和国家同一。
总之,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的理性国家无法实现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同一,自由也就无法实现。
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和国家同一理论的批判所得出的结论就是,市民社会和国家在近代政治国家中已彻底分裂,黑格尔看到了这一点。黑格尔法哲学站在欧洲历史前列,对以市民社会发展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存在的问题有着清晰的认识。他看到了市民社会的发展并没有带来共同体(国家)的发展,反而使之陷入片面性和机械性之中。他希望通过国家理性使市民社会摆脱私利性,由国家理性实现对市民社会的规制和超越,从而在德国建立一个比英法等国更为完善的资本主义。黑格尔法哲学是英法等国资本主义发展在德国哲学上的观念表达,也是仍处于封建制时代的德国历史在观念上的抽象继续。这也即是马克思所说的“我们是当代的哲学同时代人,而不是当代的历史同时代人”1所包含的深刻内涵。通过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自由观,马克思最后回答了“德国向何处去”的问题。
马克思指出,德国不能以实现德国哲学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现实的历史,即不能按照黑格尔的法哲学来指导实践。一方面,德国不具备实现黑格尔法哲学的历史条件。德国资产阶级的软弱性,使它不具备领导资产阶级革命,实现政治革命的能力,“中等阶级还不敢按自己的观点来表达解放的思想,而社会形势的发展以及政治理论的进步已经说明这种观点本身陈旧过时了,或者至少是成问题了”。另一方面,黑格尔法哲学的内在矛盾不过是欧洲资本主义固有矛盾在观念上的反应,“理性国家”无法弥合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裂,也无法实现自由。自由的实现必须通过对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科学探求,通过革命的实践,将私人所有制基础上的市民社会改造成新的联合体。完成这一历史使命的主体是无产阶级,“德国人的解放就是人的解放。这个解放的头脑是哲学,它的心脏是无产阶级”。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自由观的批判,马克思揭示了无产阶级历史地位和使命,完成了政治立场的根本转变。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由世界观、方法论、历史观等构成的有机整体,对黑格尔法哲学的三维批判表明马克思的哲学已从整体上不同于黑格尔思辨的、抽象的唯心主义,也显示出其哲学在实践性、阶级性和革命性上与黑格尔哲学具有根本区别。通过批判黑格尔法哲学,马克思认识到“现实的事物”对“事物的理念”的决定关系,“事物本身发展”对“概念、理性发展”的决定关系,马克思完成了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确立;用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认识市民社会和国家关系,马克思认识到现实的经济生活对政治生活和整个社会发展具有决定意义,由此历史唯物主义孕育并即将智慧出场;自由的实现必须通过革命的实践创建新国家的结论,表明马克思脱离思辨哲学的立场,为自己的哲学确立了改变世界的历史使命;揭示无产阶级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使命,宣称“哲学把无产阶级当做自己的物质武器,同样,无产阶级也把哲学当做自己的精神武器”,表明马克思无产阶级立场的确立。
[作者简介]张三萍(1965 —),女,湖北仙桃人,武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与现代新儒学研究;马慧玲(1994 —),女,福建南平人,武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研究。
[文章来源]:《社会主义研究》2021年第1期